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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3-07-24 16:18:33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解决隔夜评标场所供给不足,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运行服务,严格隔夜评标活动监督管理。

该规范明确,全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新建隔夜评标场所;个别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有的隔夜评标场所,改造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统一管理,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

达到该规范要求的隔夜评标场所运行服务方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列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

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全面配合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隔夜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见证服务,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辅助评标,维护隔夜评标正常秩序。

场所运行服务方应按《工作指引》为隔夜评标活动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障,所提供服务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场所运行服务方在服务过程中需收取费用的,应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成为隔夜评标场所时同步提出,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评标期间,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安排必要的保安人员、服务人员,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对隔夜评标场所实施封闭管理。

场所运行服务方要履行保密义务,加强相关服务保障人员的保密教育,不得对外透露隔夜评标项目信息、评标专家信息等,不得协助评标专家私自外出、对外联系、传递资料等。场所运行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前述情形的,应告知见证人员,由见证人员报告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问全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的通知

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704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运行服务,严格隔夜评标活动监督管理,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保障能力,现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

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运行服务,严格隔夜评标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2〕6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交易监督〔2022〕793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评标评审秩序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由第三方提供场所并负责运行,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以下简称隔夜评标场所)建设、预约、使用、运行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全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新建隔夜评标场所;个别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有的隔夜评标场所,改造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统一管理,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

本规范所称隔夜评标是指招标项目在开标当日无法结束评标,需要跨天连续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隔夜评标场所认定、退出、服务评价等,对隔夜评标组织过程实施综合管理。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云发改交易监督〔2023〕17号)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本领域隔夜评标项目进行监管。

第四条 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隔夜评标场所运行服务方(以下简称场所运行服务方)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列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

第五条 场所运行服务方应为法人,具有相应运营能力,有相应的服务团队,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列为严重失信单位的;

(二)列入黑名单或在经营服务中被执行过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不适宜作为隔夜评标场所运行服务方的情形。

第六条 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全面配合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隔夜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见证服务,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辅助评标,维护隔夜评标正常秩序。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隔夜评标场所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原则,环境安静,与周边区域应物理隔离,确保评标在保密、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 隔夜评标场所应设置专家签到、门禁、闸机、封闭评标区、辅助评标室、电子见证室、电子监督室、住宿区、就餐区,设施健全、标识醒目、干净整洁,房间通风采光良好。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

(一)门禁应配置储存柜、通讯工具检测设备、身份识别装置等设施设备;

(二)封闭评标区按照工位制评标配置,评标工位不少于30个,满足同时支撑4个隔夜评标项目评审。每个评标工位配备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在线监督设备、独立语音对讲设备等;

(三)辅助评标室配备开展辅助评标所需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监控等相应设备;

(四)电子见证室、电子监督室配备开展在线见证、在线监督所需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监控等相应设备;

(五)封闭评标区内的住宿区需满足单个评标项目住宿房间不少于10间,房内设施按普通标准间标准配齐相应设施设备(不含通讯、网络),配备必需的紧急医疗救助设备;

(六)封闭评标区应配套建设室内样品放置区、专家就餐区。

以上设施设备统一由场所运行服务方提供,配备标准及要求应符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试行)》。

第九条 隔夜评标场所应具备稳定的供电环境,除住宿房间、卫生间外无盲区24小时环境监控,监控数据本地存储不少于6个月,满足接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见证系统,支持远程在线监督、电子见证和“一项一档”要求。

第十条 隔夜评标场所应满足连接至交易平台的专线网络(带宽不低于500M),建立健全信息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电子设施设备一般性故障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隔夜评标场所应具备应急通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第三章 预约使用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隔夜评标场所预约条件、流程,统一隔夜评标参与人员行为规范等。

第十三条 隔夜评标场所纳入交易平台统一管理,由交易平台根据隔夜评标预约条件,自动判断项目是否符合隔夜评标要求,并为符合要求的项目随机分配隔夜评标工位。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位分配成功后,评标组织方应将相关情况报告项目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并通知场所运行服务方按本规范和《工作指引》要求提前做好评标准备工作。

隔夜评标活动全程由评标组织方依法依规组织,遵守《工作指引》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受理项目进场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隔夜评标项目安排见证人员,通过电子见证系统对隔夜评标活动实施全程在线见证,切实维护隔夜评标秩序,记录隔夜评标日志。

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指派专人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全程在线监督隔夜评标过程,记录隔夜评标情况。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场所运行服务方应按《工作指引》为隔夜评标活动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障,所提供服务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场所运行服务方在服务过程中需收取费用的,应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成为隔夜评标场所时同步提出,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评标期间,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安排必要的保安人员、服务人员,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对隔夜评标场所实施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 场所运行服务方要履行保密义务,加强相关服务保障人员的保密教育,不得对外透露隔夜评标项目信息、评标专家信息等,不得协助评标专家私自外出、对外联系、传递资料等。场所运行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前述情形的,应告知见证人员,由见证人员报告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见证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发现场所运行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干扰评标活动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隔夜评标项目存在涉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投诉举报”页面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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